碳核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7〕1989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协助开展2016、2017年度重点企业碳排放第三方核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及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总体安排,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山东省约663家重点排放单位开展核查工作。
被核查企业条件:
(1)覆盖行业:电力、建材、钢铁、有色、石化、化工、造纸、民航;
(2)2013至2019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 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温室气体排放符合上述条件的自备电厂(不限于以行业),视同电力行业企纳入工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