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交易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建立健全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2016年7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在浙江省、福建省、河南省、四川省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工作。2017年12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关于浙江省、河南省、福建省、四川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发改办环资〔2017〕2078号),正式批复四省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进一步明确“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