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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350号)
更新时间:2022-05-18 18: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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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350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根据《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对钢铁企业执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电价政策


《山东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鲁环发〔2019〕149号)所列钢铁企业及新投产钢铁项目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其全部网购电量(市场化交易电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量)实行用电加价政策。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方式运输”其中一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含税,下同);两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加价0.03元;三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加价0.06元。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用电不加价。

钢铁企业已执行其他差别化电价(淘汰类、限制类)、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政策的,按照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重复加价。


执行程序


(一)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级监测工作的通知》《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等要求,及时组织开展评估监测,将评估监测报告报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申请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将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和公示等完成情况函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本通知规定,公布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加价标准,函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执行。

(二)新投产钢铁项目试运行6个月后,未完成评估监测且未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公示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函告省发展改革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差别化电价。

(三)执行差别电价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函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函告电网企业停止执行差别电价。


其他事项


(一)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根据政策执行效果适时调整差别化电价加价标准。

(二)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钢铁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51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4月25日

信息来源: 价格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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