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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 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更新时间:2020-06-11 1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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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副省级城市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两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部署要求,在落实好《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的同时,顺应疫情防控常态化新形势,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精准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确保如期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三五”规划以及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全国“两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践行者和有力推动者。

(二)总体目标。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前提下,做好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生态环保工作,支持经济社会秩序加快恢复正常,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为实现“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贡献力量。

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各项工作,确保到2020年年底实现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部分预期性指标,如地级及以上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下降25%、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减少10%、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域生态环境状况指数达到60.4以上等,也要力保如期实现,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三)基本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

——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  

二、坚持统筹兼顾,做好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生态环保工作

增强主动服务意识,积极支持服务重大国家战略实施,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当好服务企业的“店小二”,帮助企业解决环境治理方面问题和困难。

(一)积极推动国家重大战略重点工程建设。大力支持和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雄安新区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重大国家战略实施,梳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工程项目清单,协调提供治理技术、原辅材料等支持服务。  

(二)提升“两个正面清单”效能。总结评估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两个正面清单”实施情况,研究推进相关改革举措制度化,继续精准服务支持相关行业企业恢复性生产和发展。

(三)加大对企业污染治理的帮扶力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着力做好“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绿色发展等工作。深入了解企业关切,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环保方面的实际困难。

(四)积极培育生态环保产业新增长点。推动智慧环保设备、环保监管执法装备研发制造和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关键环保技术产品自主创新,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推动生态环保产业与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产业融合,加快形成新业态、新动能,拉动绿色新基建。

三、坚持精准治污,提高污染治理措施的针对性

认真分析影响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按照环境污染时空分布特点实施分时段、分区域管控,紧盯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流域加强治理,准确识别污染严重的行业企业和工艺,对症下药、靶向治疗,做到问题精准、时间精准、区位精准、对象精准和措施精准。

(一)以提升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重点,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突出抓好重点时段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针对夏秋季以O3为首要污染物和秋冬季以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污染天气,科学实施季节性差异化管控措施,稳步增加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着力减少重污染天数。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及PM2.5污染较重的非重点区域,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大力推进重点区域农村清洁取暖、散煤清零,巩固提升“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效。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和扬尘综合治理。对O3污染较重的地区,加强夏秋季(5月-9月)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VOCs治理设施,对处理效率低下的治理设施实施升级改造。优先推行生产和使用环节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对未实行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和未采用高效治理设施的企业,鼓励在夏秋季采取错峰减排措施。

突出抓好重点行业VOCs和氮氧化物(NOx)治理。全面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工业园区、企业集群等VOCs综合治理。推广使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和清洗剂,强化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输送、工艺过程、设备管线组件泄漏及敞开液面等无组织排放管控。重点区域完成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稳步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建材行业产能较大的地区因地制宜研究开展水泥、陶瓷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突出抓好重污染天气应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减排措施,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苏皖鲁豫等其他地区抓紧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和减排措施,优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标准,扩展绩效分级行业范围,疫情防控期间建立更加灵活的应急减排措施。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有序推进重污染期间企业生产调度,按照企业环境绩效水平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特别是预测到可能发生大范围O3污染过程时,开展针对VOCs排放主要工序应急减排试点,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和设备。

突出抓好区域污染联防联控。不断健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苏皖鲁豫交界、蒙宁陕交界、成渝等地区加快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动PM2.5和O3污染较重的非重点地区,切实加大治理力度。重点地区、城市加大协同减排力度,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共同做好重大活动期间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二)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

推进长江保护修复攻坚。制定加强入河(海)排污口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将长江入河排污口清单拉条挂账,交办属地按照“一口一策”科学制定整治方案,推进分类整治。加强重点河口海湾联防联治。

推进渤海综合治理攻坚。制定渤海入海排污口监测工作要点和溯源、整治指导意见,推动环渤海三省一市“1+12”沿海城市开展排污口监测、溯源,制定实施整治方案。重点关注海河大闸、大清河等已消除劣V类国控断面反弹问题,加大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海域劣四类水体水质改善力度,强化近岸海域海水养殖污染管控。

推进水源地保护攻坚。开展县级及以上水源地生态环境问题整治情况“回头看”,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效。  

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补短板和防反弹并重,对尚未完成消除比例90%治理目标特别是治理进度严重滞后城市,通过现场检查、信息公开等方式加大监督指导力度,督促加快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对已经完成消除比例90%治理目标的城市,严防黑臭问题反弹,推动继续做好“长治久清”工作。

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完善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台账,加强工作调度,确保完成“十三五”新增13万个建制村环境整治工作。  

(三)以强化风险管控为抓手,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

分类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积极配合做好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应用,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成因排查和分析试点,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以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工作,确保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

分类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落实《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继续大幅度削减进口固体废物数量,到2020年年底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四、坚持科学治污,强化污染治理措施的有效性

遵循客观规律,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对环境问题成因机理及时空和内在演变规律研究,运用科学思维、科学方法、科学研究、科技成果,强化科学评估和预测,科学安排任务量和时序进度,做到科学决策、科学监管、科学治理,切实提高环境治理的系统性和有效性。

(一)加强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应用。以污染防治攻坚战实际需求为导向,集成研究与针对性应急研究相结合,引导开发适用技术,重点推动现有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已取得的成果推广应用和实际转化。

(二)完善环境标准体系。围绕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领域,尽快填平补齐存在空白的标准。

(三)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水平。组织做好国家空气、地表水、海洋监测网络的并行监测评价与衔接,坚持和完善生态环境质量公开、排名、通报、预警制度。  

(四)加强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现代感知手段和大数据应用,增强发现问题能力,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水平。依托信息化重大工程项目,加快建设生态环境“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

五、坚持依法治污,增强污染治理措施的合法性

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保护,依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规范执法行为,严格禁止“一刀切”,以法律的武器治理环境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环境。

(一)健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推进长江保护、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生物安全等领域法律,以及排污许可、生态环境监测、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电磁环境管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等领域行政法规的制修订。  

(二)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围绕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特别是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和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等,继续组织开展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

(三)持续开展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等重点区域持续开展蓝天保卫战强化监督定点帮扶,指导帮助和督促各地扎实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秋冬季攻坚方案。

(四)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等手段,不断强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执法与监测部门的协调配合,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主观恶意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五)健全信访投诉工作机制。将信访投诉作为发现问题线索的“金矿”,积极推进来信、来访、网上投诉、“12369”热线电话、微信微博、电子邮件以及其他信访投诉渠道的统筹整合,加快打造一体化受理、分级办理的信访投诉云平台。 

六、坚持全面推进,扎实做好生态环境治理各项工作

统筹推进生态系统保护、应对气候变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环境风险防范、生态环境领域改革等工作,形成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工作格局。

(一)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配合推进生态保护红线评估优化和勘界定标,加快监管平台建设。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评价考核机制,完善生态监测评估与预警体系。  

(二)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应对气候变化与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工作统筹融合、协同增效。推动各地认真落实“十三五”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

(三)确保核与辐射安全。进一步强化国家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建设,持续完善核安全治理体系,提升核安全治理能力。

(四)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与化解。 紧盯“一废一库一品”等高风险领域,加大隐患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清、问题清、责任清、措施清,尽量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推进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源头预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损害赔偿的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

(六)统筹谋划“十四五”生态环境重点工作。胸怀“两个大局”,围绕美丽中国建设战略节点,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积极推进“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统筹做好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编制,科学合理设定“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主要目标指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重大政策和重大工程,推进持续打好升级版的污染防治攻坚战。

七、坚持夯实基础,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全国生态环境系统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狠抓落实的政治责任,统筹谋划、多措并举,为各项工作推进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调度协调。各地要充分发挥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等工作机制的牵头抓总和督促落实作用。

(二)精准考核问责。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导向,制定考核指标评分细则。

(三)严格资金管理。落实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政策要求,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坚持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和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较重领域倾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做好形势研判。紧紧围绕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组织开展常态化生态环境形势分析,及时分析研究攻坚战的影响因素和应对举措。

(五)强化宣传引导。要不断强化宣传意识,既要会干,也要会说,既要当好指挥员、战斗员,又要当好宣传员、引导员,既要加强内宣,也要加强外宣。

(六)锤炼铁军队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党建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着力解决一些部门和单位存在的机关党建“灯下黑”问题,推进机关党建高质量发展。

附件: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doc


  生态环境部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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