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组织编报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的通知》-山东碳管家
欢迎来到山东碳管家!
【政策解读】《关于组织编报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11-17 09:54:47
点击次数:3708次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组织编报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帮助大家深化认识理解,推动项目申报,现予解读。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观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集中力量办大事、难事、急事,向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倾斜,围绕“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中资源环境类工程,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带动作用,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项目建设,推动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补齐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弱项,巩固提升环境质量,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支持方向及内容

(一) 污染治理方向

1.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项目。支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其中,生活垃圾焚烧项目重点支持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西部地区及县级地区项目,优先支持使用小型焚烧技术攻关成果的项目。

2.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持采取第三方治理模式实施的园区污染治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支持污水收集管网、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污泥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等项目建设。

4.节水和海水淡化项目。支持节水改造和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工程、重点城市和县城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海水淡化工程及关键技术装备产业化等项目建设。

(二)节能减碳方向

1. 煤电机组“三改联动”项目。支持中央发电企业和各地区有关企业煤电节能降碳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主要包括支持煤电机组汽轮机通流改造、锅炉和汽轮机冷端余热深度利用改造、能量梯级利用改造、清洁化利用、综合升温改造等;支持具备条件的纯凝机组开展热电联产改造,优化已投产热电联产机组运行;支持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推动现役机组应改尽改。优先支持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周边配套调峰的煤电机组改造项目。

2. 产业园区综合能效提升项目。支持重点产业园区开展综合能效提升改造,主要包括园区能源系统优化、能源梯级利用、园区内高耗能高排放企业节能降碳改造等项目建设。

3. 重点领域和用能产品设备节能增效项目。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实施电机、风机、泵、压缩机、变压器、换热器、工业锅炉等重点用能产品设备更新升级改造,改造后须达到强制性能效标准2级及以上。支持中直管理局、国管局组织的中央和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支持重大节能技术及技术集成耦合示范应用项目。支持干热岩利用示范项目建设。

4.低碳零碳负碳先进示范项目。重点支持“双碳”领域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尚未规模化应用的先进适用技术示范项目,包括先进高效光伏发电、低成本太阳能热发电、浅层/中深层地热发电、核能余热供暖改造、绿氢减碳技术、低碳/零碳冶炼、公共基础设施近零碳排放改造、“光储直柔”建筑示范、近零能耗/近零碳排放建筑示范、全流程规模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示范、二氧化碳+绿氢化工示范、二氧化碳捕集矿化、烟气碳捕集及循环利用示范等。

5.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助力降碳项目。支持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共伴生矿)、冶金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等大宗固体废弃物高值化、规模化综合利用项目建设,重点支持60家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和90家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有关项目建设。

6.资源循环利用助力降碳项目。支持更新改造淘汰设备回收利用项目。支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包括规范回收站点和绿色分拣中心建设项目,废塑料、废旧金属、废玻璃、废橡胶、废旧电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汽车、废旧纺织品等城市典型再生资源以及风电光伏等新兴产业废弃物循环利用项目,再制造项目,重点支持60个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重点城市有关项目建设。支持可循环快递包装规模化应用试点项目。支持农业循环经济发展项目。

7.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项目。支持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等行业原辅材料无害化替代和生产系统清洁化改造等综合性改造项目,改造后清洁生产水平需达到二级及以上(不包括节能、节水改造项目)。

三、申报时间

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间截止2022年12月23日。

四、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须前期手续齐全,包括具备开工条件正在建设两种情况:

1.具备开工条件项目:具备办理“开工许可”条件的项目,须有项目备案(审批、核准)证明、用地审批〈如需办理〉,环评〈出具环评报告、批复或受理证明〉、能评〈出具能评报告、节能审查意见或承诺〉等。

2.正在建设项目:手续齐全已经办理“开工许可”的在建设项目。

手续不全、办不下手续、未批先建、已经建成(含试运行)的均不支持。

五、资金使用注意事项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资金的;

(2)滞留、挤占、截留或者挪用投资资金的;

(3)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降低建设标准的;

(4)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的;

(5)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6)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六、联系方式

陈先强 15552592636

于慧敏 15552596579


附件:

1.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pdf

2.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名单.pdf

3.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名单.pdf

4.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名.pdf

上一篇:【通知】国家发改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下一篇:【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编报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2023年中央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