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严控两高、优化其他”决策部署,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两高”项目范围。将能耗总量较低的沥青防水材料和不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609号)范围的醋酸,调出“两高”项目范围;将铸造用生铁从钢铁行业调出单列,“两高”行业总数仍为16个;对非用于氮肥制造的合成氨项目、采用绿电方式生产“两高”产品的项目,不作为“两高”项目。
二、优化调整“两高”项目减量替代规定。新上“两高”项目,适当调低减量替代比例,实行“五个减量或等量替代”。其中,能耗方面,替代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1︰1;煤耗方面,替代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1︰1.1;碳排放方面,替代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1︰1.1;产能方面,氯碱(烧碱)、化肥(合成氨、尿素)、轮胎、电解铝等行业调整为不低于1︰1;煤电调整为不低于1:1.1,国家布局我省的重大煤电项目和背压型热电联产项目按国家规定不实行产能替代,其他行业产能替代比例仍按国家和省原有规定执行;污染物排放替代比例仍按国家和省原有规定执行。
三、优化调整窗口指导和提级审批制度。对不增加产能、能耗、煤耗、污染物排放、碳排放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市级指导、省级报备制度,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窗口指导意见,项目所在地投资审批部门予以立项,立项情况通过“两高”行业电子监管平台等方式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四、合理确定“两高”行业能效改造提升基准线。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6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559号)明确的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的平均值作为我省“两高”行业能效改造提升基准线,对产品种类多、难以用统一标准测定能效技术水平的行业,按照2021年行业能效经济水平(千克标准煤/万元产值)划定基准线。基准线以下的企业全部提升到基准线以上,基准线以上标杆水平以下的企业全部提升到标杆水平以上。